接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通知:因新冠疫情影响,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利益,推动全民参保工作落实,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具体如下:
一、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
二、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参保人未按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到账的,自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暂停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2023年2月28前参保缴费到账的,视为2023年度正常参保缴费,相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追溯至2023年1月1日零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