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清远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医保待〔2022〕61号)第二章第十四条,职工门诊共济不予支付的范围:(七)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产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