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本市城镇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超过6万元。(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寓、宿舍等)。(其他类型的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可上政府门户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