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一)未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地下车库的车位(含设电梯和未设电梯),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二)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地下车库的车位除外),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凡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物业,按照旧标准(连州2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凡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含2019年12月1日)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物业,按照新标准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到银行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如要按旧标准交存的,必须提供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进行网签的证明资料,否则,全部按新标准交存。
注:各地收取标准可能不同(以上收取标准是根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清建﹝2019﹞180号 )开始施行新的基金缴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