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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预售款的支取和使用有哪些规定


来源: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17:22:34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1.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款,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提出用款申请。

  2. 监管账户入账金额达到监管额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监管额度以外的剩余资金(以下称监管额度外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提取监管额度外资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将资金优先用于同一施工许可证对应的其他非预售楼栋建设的用款计划,或是同一项目其他预售楼栋的用款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实际资金平衡情况决定是否拨付监管额度外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进度款时,应当将按照约定或经核定的人工费用划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4.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售款支取、使用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部门应当按约定对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5.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数字人民币在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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