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银行违反相关规定,同意使用或者拨付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监管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存、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3.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骗取预售监管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