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划定连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13 15:42:56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QYLZ2021007


  为进一步改善连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的有关规定,连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连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连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北边边界线:东陂河沿线——星子河沿线——北山中学以南;

  东边边界线:北山中学及东源路沿线区域——燕喜北街沿线区域——革命烈士纪念碑区域——京港线(中石化加油站至京港线与巾峰路交接处)——连江路沿线区域——南津路沿线区域;

  南边边界线:三江河沿线——连江沿线以北;

  西边边界线:许广高速——兴连大道北——兴连大道以东。

  以上所述区域形成完整闭环。

  二、高污染燃料的类别

  本通告所划定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III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组合类别: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清洁能源的类别

  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清洁燃料。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燃料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在2021年12月31日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连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doc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关于《关于划定连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解读
footer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