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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16 10:50:19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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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府办〔2023〕2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连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的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确保我市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20〕42号)、《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招聘、使用及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清人社〔2021〕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工作聘员(以下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聘员名额及服务期限内,以合同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工作的全职人员。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规范管理

  第四条 建立连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专项工作聘员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确保临时、阶段性重点攻坚工作任务人员配备到位。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领导,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一、部门职责

  对用人单位申请专项工作聘员的审核,实行部门分工负责、联席审批制度,其中:市委编办负责对用人单位现有编制数进行核定,提出聘员名额核定意见;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批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收集用人单位申请报备资料。

  二、规范管理

  (一)名额管理

  聘员名额实行总控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现有编制总数的20%,具体额度由市政府另文明确。

  对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确定的公检法系统聘员名额指标,不列入聘员名额管理。后勤服务类人员不列入名额管理,由单位公用经费或已有工作经费中自行安排。

  用人单位申请新增聘员名额或延长聘员服务期限的,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并附文件依据。

  (二)实名管理

  用人单位申请名额指标经核定批准后,按核定的名额招聘使用聘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承接单位承接管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经费标准内与聘员签订劳动合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行实名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专项工作聘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专项工作聘员,需符合以下一个以上条件:

  1.单位有新增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任务;

  2.本单位没有空编;

  3.本单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4.上级部门有政策明确规定必须配备的。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新增专项工作聘员名额指标或延长专项工作聘员服务期限的,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含申请理由和依据,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现有聘员情况、申请聘员指标类别、数额以及新申请聘员岗位职责、资格条件等。

  (二)指标报备。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相关报备材料。

  (三)指标管理。专项工作聘员名额指标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工作任务调整、临时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原聘员名额指标过剩或服务期限到期的,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核减(销)申请。联席会议将根据各用人单位工作任务情况及时收回名额指标。

  第四章 招聘条件及方式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的聘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义务;

  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周岁(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特殊行业、退伍军人及符合安置政策的随军家属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40岁);

  4.具备聘用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招用退役军人的用人单位可适当放宽学历设置条件;

  5.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人员,不得应聘。

  第八条 聘员招聘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履职需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制定招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承接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可采取笔试、面试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自公开招聘后半年内聘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以按照原批次报考原岗位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录用考生。

  (二)专项人才库直接面试招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每年组织的招录(聘)公务员考试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事业编考试中报考连州岗位进入面试的未录用人员”“原从事连州市政府购买服务且服务期满非个人原因被解聘需重新派遣人员”“连州市内‘三支一扶’、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服务期满人员”中择优建立专项人才库,用人单位可在专项人才库中筛选符合条件人员,通过面试择优录取。当专项人才库中人员不足或条件不符合时,用人单位可依照招聘岗位性质条件、人数面向社会自行组织报名直接面试,统一由承接单位组织体检,并与其签定劳务协议,派遣到用人单位。

  第五章 确定劳动关系

  第九条 招聘完成后,承接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经费标准内及时与聘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督促落实。合同需明确聘用服务期限、服务岗位、福利待遇、工资支付方式、其他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聘员招聘过程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实行实名管理。

  第六章 薪酬待遇及资金安排

  第十条 承接管理单位按月总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联席会议核定情况,按照如下标准核定经费:

  1.薪酬待遇:聘员年费用包干,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五险一金”(含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等构成。高中及以下学历4.3万元/人/年;大专及以上学历4.5万元/人/年。

  2.部分用人单位需要专业性强或工作性质特殊的聘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自行招聘、管理或确定薪酬待遇。

  3.以上资金由承接单位按月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回拨承接单位落实。

  4.承接单位的管理费用及招聘考务费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履行委托合同或其他原因需与承接单位终止委托协议的,承接单位可依法与专项工作聘员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发放经济补偿,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0月份对用人单位或承接单位报来的本年度名额指标使用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会同市财政局核定下一年度专项工作聘员人员经费,提交市政府议定,由市财政局安排下一年度专项工作聘员人员经费。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聘员不列入单位编制序列,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承接单位负责聘员的招聘、工作安排、个人档案、劳动合同和工资福利管理。

  第十六条 聘员的聘用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确定。用人单位首次聘用的聘员可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首次聘用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专项工作聘员由用人单位和承接单位共同管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聘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岗位廉政风险教育及日常监督等工作,确保规范管理,监督无漏洞。

  第十八条 开展专项工作聘员年度考核工作。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制定考核办法,根据聘员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素养、工作绩效和群众评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由承接单位进行存档,建立专项工作聘员工作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聘员续签劳动合同依据,考核不合格的聘员需接受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在聘用期限内,相同类别的聘员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可在不同用人单位调剂使用,名额指标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聘员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以及在1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时间超20天的,用人单位可将该聘员退回承接单位,承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与该聘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聘员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其他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聘员名额指标有服务期限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不再办理相关人员续聘手续,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核发经济补偿,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聘员的招聘、续聘、流动、岗位变动等事项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行实名制备案。聘员在聘期内的劳动合同书、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由承接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聘员因流动、辞职、解聘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承接单位应于聘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聘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聘员与承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与承接单位因履行委托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印发之日《连州市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连府办〔2019〕70号)同时废止。


关于《连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连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办法》一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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