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LZ2024002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连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连府办函〔2024〕1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规定,连州市自然资源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连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连府办函〔2019〕11号,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梳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 该《标准》整体实施情况良好,现决定对该《标准》不作涉及实体内容的修改,仅明确继续实施该《标准》,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3月4日。在继续实施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则另行通知。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