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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06 15:46: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QYLZ2018010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业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和2018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科技农业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连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

  为适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的原则

  成员身份的确认要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等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确认成员身份,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由市农业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登记基准日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应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以下简称改革基准日)一致,建议以农业部确定的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即2017年12月31日,作为成员登记基准日和改革基准日。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户籍在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且长期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关系,办理合法手续并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需要,由政府安置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

  (三)程序取得。对于原始取得和法定取得范畴之外的部分特殊情况和人员,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程序民主讨论同意后,也可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一)有下列12种情形之一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成员登记基准日止在册农业户籍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因政策性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

  7.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子女(需将农业户口在登记基准日前迁回本村)。

  8.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依法判决随同子女。

  9.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

  10.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11.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2.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人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不是随其具有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后来才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子女。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婚生育随其入户的子女。

  3.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

  4.登记基准日户籍未迁入的嫁入妇女、入赘婿在入住地未享受承包土地等权益的。

  5.原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

  6.其他情形特殊群体人员。

  (三)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人员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

  3.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

  4.正在部队服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

  5.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且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6.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认定的人员。

  (四)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人员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成员的认定程序

  (一)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小组,全面开展人口调查摸底,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各种情形人员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二)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本组织的成员管理办法(包括成员身份确认程序、范围、方式、标准等)。该办法应经成员(代表)大会(本经济组织有选举权成员的半数以上或者本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表决通过(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形成初步结果,公示,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编制成员清册,公示,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六、成员资格界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归档保存,还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票据等复印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册及归档材料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存入档案。

  (三)成员资格认定后,因特殊原因、情况变化等需要调整或变更成员资格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决议决定,调整或变更等资料应及时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

  (四)成员资格认定违反有关规定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六)本意见实施以前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七)本意见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八)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专门规定后从其规定。

  (九)本意见由连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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