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LZ2019005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连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连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连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清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连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在连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垫付丧葬或者抢救费用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连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办),联席办设在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市领导主持,负责审议本级救助基金管理的工作规范、工作报告,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协调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及追偿;
(二)审批决定巨额救助基金的使用;
(三)研究审定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及有关事项;
(四)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
联席会议由连州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保险行业为成员单位。牵头单位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情况,适时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
连州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连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是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兼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垫付和依法追偿垫付款等工作。基金管理中心应严格遵守《试行办法》《省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认真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职能。
第五条 连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指派人员不定期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对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职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提交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连州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将资金划入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足额向基金管理中心划拨应缴款项,督促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依法督促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车辆保险资料,或者提供车辆保险资料信息核查平台或服务端口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基金管理中心使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机部门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向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农业机械方责任人追偿。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7〕175号)的要求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机构积极协助交通事故当事方或代办殡葬事宜的个人或单位办理殡葬事宜。
第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行使救助基金管理的法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
第八条 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上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及向上级申请救助基金补助的资金
(二)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 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
(五)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
(六)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或者暂时未能确定损害赔偿权利人的,经交通事故责任人同意,可以将受害人损害赔偿金交基金管理中心暂存。
由保险公司对购买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或者暂时没有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保险赔付,应将受害人损害赔偿金交基金管理中心暂存。
市财政部门负责从市本级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上年度实际缴入数的3%比例提取资金,交基金管理中心代管,用于对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
每年3月20日前,连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应当在省规定比例范围内根据上年度基金运作情况确定本市本年从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比例,报市政府同意后交有关部门落实,并抄报市公安局、财政局。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预(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以下简称《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异地投保的,可以送达至承保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地的同一公司分支机构)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
《抢救费用通知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垫付原因等,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印章。
第十条 肇事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收到《抢救费用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无责赔付的限额先予支付或者垫付部分抢救费用,但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后3日内足额支付剩余款项。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前, 基金管理中心已经垫付并结算全部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赔付限额内向基金管理中心支付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不及时足额预付抢救费用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建议上级保监部门予以处罚。保险公司多次不及时足额支付、结算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资金使用情况时,一并将该保险公司拖延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机动车肇事逃逸, 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填写垫付抢救费用申请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伤者所在医院诊断证明、《抢救费用通知书》送基金管理中心。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垫付抢救费用遇特殊情况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垫付申请。
提供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费用的,由基金管理中心依法追偿,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受害人或其亲属提出抢救费用垫付申请的,应当与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基金管理中心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受害人或其亲属提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基金管理中心对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按上款规定向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抢救完成后,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应持《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费用清单、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凭证向基金管理中心申领实际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发生地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所在地的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垫付申请。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治疗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中心在审核医疗机构申领抢救费用的申请时,应当扣除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
第十四条 符合垫付条件的救助基金申请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健康局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由基金管理中心提请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并报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垫付的具体金额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局同意,可以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肇事机动车逃逸或未参加交强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尸体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垫付原因,并加盖处理机关印章。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的,应当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受害人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和殡葬机构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与受害人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基金管理中心在丧葬费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殡葬机构在尸体处理完结后,持《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丧葬费用清单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丧葬费用。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殡葬机构提供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拨至殡葬机构账户。
对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没有亲属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其遗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丧葬费用参照以上规定由办理丧葬事宜的殡葬机构提出申请, 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垫付。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含遗体运送火化、冷藏防腐等),不包括殡葬特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期间一般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件。非因尸体检验需要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 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垫付。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存放时间较长没有处理的,殡葬机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基金管理中心核实是否符合丧葬费垫付条件。符合垫付条件但因检验鉴定等原因暂时不能处理尸体的,殡葬机构应向基金管理中心逐月申报尸体存放等丧葬费用。
丧葬垫付费用标准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在审核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殡葬机构查资料、核实情况,有关部门及医疗、殡葬机构应当配合。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社会及医疗保险、物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或者垫付金额较大、或者当事人或医疗、殡葬机构对垫付申请、费用支付申请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认为医疗、殡葬机构或者交通事故受害人方的费用结算或垫付申请不符合垫付条件的,应不予垫付相关费用,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殡葬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方对基金管理中心的不予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人员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并商市卫生健康局或市民政局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其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垫付的资金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金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对象,是指虽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救助条件,但其经济来源困难的,确实需要提供救助,以及交通事故中伤者是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人员、五保户等需要给予必要救助方能获得安置的人员。
对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1.救助对象需要救助申请的,如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人员、五保户等需要特殊安置的,由负责案件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填申请,申请内容必须注明筒要案情、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递交申请时应同时递交医院诊断证明。
2.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申请,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审批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送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市领导审批。
3.属于医疗费用类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将费用直接汇入相关医院账户,属于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人员、五保户等需要特殊安置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将费用汇入相关单位账户。
第二十四条 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的费用不得超出当年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金额。
第五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侦破或者交通事故责任人明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垫付义务后,就所垫付金额取得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肇事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中心先行垫付丧葬或抢救费用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支付基金管理中心所垫付的丧葬或抢救费用。
基金管理中心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时,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公安机关、农机部门应予协助。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 基金管理中心或其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行政仲裁。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在车辆发还前应当通知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代为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 基金管理中心可以与交通事故责任方协商,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留肇事车辆直至责任方结算垫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对垫付费用应当予以追偿。时间追偿时间超过2年,义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由基金管理中心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召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核销。核销后, 基金管理中心仍保留追偿的权利。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本级救助基金专户。
第六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户并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基金年终结余应全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本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报送至本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级救助基金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经审计确认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清远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救助基金专户上年度出现收支缺口时,可向上级救助基金申请补助,仍有缺口的,经市政府同意,在年度预算中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财产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和市民政局加强对基金管理中心的检查监督,并按季度对垫付案件进行抽査,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垫付案件总量的15%。
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基金管理中心在救助基金管理、运作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以伪造交通事故事实,或者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予以追偿,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核定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时发现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有骗取相关费用行为的;应及时向卫生部门或民政部门通报。
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卫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款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予以处理。
殡葬机构以虚列丧葬服务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款项,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救助基金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连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7月23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为3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或继续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