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制定了《连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背景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政府性资金投资的作用,明确单位职责。为此,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连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二、编制过程
根据市政府工作布署,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组织人员研究组织草拟,按照依法依规、可操作性强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拟定《连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34个职能部门和12个镇(乡)意见,并报市法制局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连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连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共六章38条,包括总则、项目立项及招投标、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政府性资金投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通过银行或BT、BOT、土地置换等方式融资,但以后须逐步用财政性资金偿还本金、补贴利息或偿还投资成本的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四)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当征求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评审。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五)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技术法规等方面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必须抄送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审计部门介入同步审计。
第四条 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接受财政评审机构评审。经审定的工程概、预(结算)、决算可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价款和批复财务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招投标
第五条 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或上级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必须开展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投资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者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具体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
(一)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需分别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编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对于500万元以下的单项新建或扩建工程,可提出建设的必要性投资估算报告,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预算和结算(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初步设计。其中: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审查;信息化和电子政务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批;水务项目由水务部门负责审批;交通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批;其他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上报,必须注明如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资金申请报告);
(三)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措施;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五)按要求必需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并报政府审批后,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提交至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项目总概算,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投资评审,核定施工图预算并以此作为工程招标或者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8〕26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粤发改稽察函〔2018〕2972号 )有关条款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等符合条件的,均纳入政府采购。
第三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依法办理项目审核、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相关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设计和资金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未经批准,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超投资变更设计。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变更通知书后进行施工。
原设计方案由上级主管部门权限审批的,按原审批渠道进行设计方案变更审批。
第十六条 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概算及预算(合同价)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原概算及预算(合同价)审批部门批准。
(一) 政府投资项目因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等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项目立项批复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超过项目概算10%或者增加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报投资主管部门,经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还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2.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下且增加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经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及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因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加,不超项目批复概算但超过项目中标合同价格的,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超过项目中标合同价格10%或者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增加的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和资金预算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出具预算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超过项目中标合同价格10%以下且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增加的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和资金预算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增加建设工程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后必须组织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五)项规定,增加建设工程属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并抄送连州市监察委备案。
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变更工程引起造价增加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止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付工程款原则上按不超过合同价的10%支付;工程进度款按不超过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70%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可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预留结算价的3%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质保期满后再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原则上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工程进度的70%。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竣工验收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结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在实施工程结算审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工程结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资料。经财政评审机构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作为项目竣工账务决算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及时到资产管理等部门办理资产权属确权手续和物业权属登记,但实行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投资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稽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投资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在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统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统计资料的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进行监察,对违反本办法的监察对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布政府投资信息,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手续,而批准或者要求开工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
(四)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完毕开工所需各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被依法撤销资质的机构,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过去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