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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3-30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州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连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业经十四届第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连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连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规定》和《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连州市政府及市直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定、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的活动(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评估责任;谁决策、谁负决策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是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制(拟)定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评估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负责牵头的部门为评估主体,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评估主体应专门成立评估小组,可以根据拟评估的内容事项,组织由政法、综治、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政府法制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代表等参加评估。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主体开展评估工作,向评估主体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条  下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变更城市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三)行政区划调整;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六)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七)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度与调整;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一般、重大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办审查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主体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第十二条  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主体应当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相符程度;

  (二)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三)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实施的实际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七)决策实施主要经验、教训;

  (八)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九)决策执行中发现失误、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建议;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实施情况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实施过程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五)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作出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

  (六)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七)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对需要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主体应当拟定调整方案,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一并报市政府办。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办审查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内部行政管理和体制改革措施;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评估主体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提供相应的经费、场所等工作保障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六)报市政府办审查。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科学,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可控、全面,要素是否完备;

  (七)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讨论论证、专家听证会商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产生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评估主体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满二年,或者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时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主体对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情况列入当年度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评估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或者没有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决策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决策行为,不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决策,以及决策的合理性严重违背评估结果,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镇(民族乡)政府及其所属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拟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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