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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8-09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连州市土地开发储备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经连州市十四届人民政府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连州市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 号),参照《清远市辖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对储备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开发行为。 

    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包括已经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办理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的土地。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代表市政府持有储备土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土地开发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连州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下简称市土地储备局)作为连州市土地开发储备唯一机构,负责本辖区储备土地征收、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土地出让前期准备以及用途变更、置换、开发整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开发储备项目必须遵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严格保护耕地的关系,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用地、依法用地。

第六条 土地开发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拟定土地储备、出让、资金计划后,征求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土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土地储备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未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 储备的土地应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储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和网上竞价的方式出让获得(市政府划拨的除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和网上竞价交易的具体程序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土地开发储备工作,土地开发储备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土地储备局、被征地项目所在镇(乡)政府、民族工业园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土地开发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储备土地的范围和方式 

第一节 储备土地的范围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备土地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年度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五)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全市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七)工业用途改变为住宅或商服用途的土地;

(八)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二节 储备土地的方式 

第十条 储备土地可采取下列方式:征收;收购;收回和置换。

市行政区内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年度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由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等储备手续后,交市土地储备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市土地储备局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及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出让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应当收回土地的;

   (五)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收回的土地; 

   (六)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单位、个人正在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其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人民政府申请出让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四)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的土地及抵押土地实现抵押权时可以收购的; 

    (五)土地用途变更(含工业用途改为住宅或商服用途);    

(六)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程序 

    第一节 土地征收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内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而占用土地的,纳入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内的储备土地征收工作统一由市土地储备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局按照当期土地储备计划及市政府交办的任务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和社会保障、民族工业园管委会、被征地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等部门单位,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一)市土地储备局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拟订土地征收方案报市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工作领导小组会审会议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协助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二)市住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红线图,明确农村集体留用地返还位置,并做好市区内及指导各乡镇做好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听证后两个部门共同形成落实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的《听证会议记录》,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好申报材料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无误后出具征地社会保障意见书,上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调配相应的耕地占补指标,负责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一书三方案”,发布征地(预)公告,组织有关方面召开征地听证会,对征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五)民族工业园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征地补偿、拆迁等前期工作,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市县的有关政策执行。征收补偿协议由市土地储备局或委托被征地所在镇政府与相关村民小组及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款项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征地预存款账户转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二节 土地收购 

    第十六条 收购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购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土地储备局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调查核实。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收购申请,市土地储备局负责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现状、区域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上附属物、抵押登记查封、土地规划、设计要点等情况向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委托评估。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四)拟定收购方案。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评估报告,拟定收购方案; 

    (五)方案报批。收购方案送市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组织实施。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收购合同的约定,市土地储备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款,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并共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注销登记。按照土地收购协议,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使用权之日,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土地收回和置换 

    第十八条 依法收回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 

     1.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2.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应付款项; 

     3.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评估土地市场价格等确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应付款项;       

4.建筑物、构筑物的收购。对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城镇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按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结果确定收购款予以补偿,但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和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二)方案审核。市土地储备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送交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市土地储备局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进行审核,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诉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三)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局将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 

    (五)收购款项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局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按收购协议支付收购款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市土地储备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九条 经确认为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办理。 

第二十条 土地置换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局参照土地收购程序,负责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置换合同书,并共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和出让 

    第一节 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局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并将全市储备地块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报送内容包括宗地编号、纳入储备时间、宗地座落、纳入储备来源、土地取得成本、储备前土地用途、面积等。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局可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及附属物的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省市县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暂不出让时,由市土地储备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或抵押融资。在储备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

    第二节 储备土地的出让 

    第二十三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用于经营性用途和工业用途的,市土地储备局应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相关规定,委托市地产交易机构进行挂牌出让。 

    第二十四条 出让方案的拟定。对拟出让的土地,由市住建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市土地储备局应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市住建、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出让价格评估,拟定出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局拟定的出让方案经市国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土地工作。确定受让人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包括报名竞买保证金)划入市财政局专户。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后,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开发时限要求使用土地。对不按规定用途和开发时限要求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重新纳入土地储备。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同意改变用途的土地,土地出让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成的土地出让溢价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金、土地成本核定和返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以及《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财会〔2008〕10号)等规定执行,有关细则另行发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市范围的土地储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储备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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