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184号)、《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清远市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清府办〔2008〕76号)、《清远市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05〕34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清府办函〔2013〕217号)等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组织
成立连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指导、促督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组织清理连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邓超洪(副市长)
副组长:刘满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温志泉(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叶文榆(市司法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叶文榆(兼)
副主任:李文(市法制局副局长)
成 员:冯方其 张志仲 崔焕焕
联系电话:6616035
联系人:崔焕焕
地址:市爱民路23号(原武装部)司法局办公楼四楼
法制宣传教育股
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和各镇(乡)政府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抽调专人负责,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督促辖区内各部门、各镇(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原则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各级政府、部门,下同)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原则。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规范性文件大部分条款或者主要内容需要废止或修改的,应当全文废止。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相抵触的;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3.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或者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三、清理依据和责任主体
清理主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我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根据“谁负责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负责实施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
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同一个规范性文件2个以上的部门均有实施职责的,则该2个以上的部门均有相对应自己的职责范围清理该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共分下列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至2013年11月15日):
市政府各部门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确定清理负责人、清理组成人员、清理联络人,召开清理动员会议,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找出文本,列出本部门负责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阶段:各部门自查阶段(2013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30日):
各部门按照本部门负责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对其起草或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清理原则,逐件进行清理,然后于2013年11月30日前,书面提出需要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及理由(见附件1),并加盖本部门公章,附上清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条款(如属“保留”的,可暂不附依据),附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一并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修改规范性文件需按照程序办理。
第三阶段: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复审阶段:
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市政府各部门提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形成正式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在复审过程中,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各部门补充提供法律依据等材料、补充书面说明或派员当面做出说明时,各部门应当及时按其要求办理。
第四阶段:批准和公布阶段: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镇(乡)政府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法和步骤进行,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本部门制定或本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自行组织清理。清理一般分下列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至2013年11月1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第一阶段,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第一阶段的要求办理。
第二阶段:部门审核阶段(2013年11月16至2013年11月30日):
对本部门制定或本部门负责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列出目录,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清理原则,逐件进行清理;然后,按下列情形处理:
1.对于经清理需要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于2013年11月30日前,书面提出需要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及理由(见附件2),并加盖本部门公章,附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如属“保留”的,可不附纸质文本),报送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
2.对于经清理需要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于2013年11月30日前,作出“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决定。
3.对于经清理需要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经部门修改后,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和要求,由部门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同意后,重新发布实施。
第三阶段:公布阶段:
部门应及时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载体上及本部门网站上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将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时向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五、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规范性文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市政府将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和及时完成。
附件:1.政府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表
2.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
附件1
政府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2013年 月 日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汇总统计表
文件种类 |
拟废止 件数 |
拟宣布失效 件数 |
拟修改 件数 |
拟保留 件数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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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文号 |
发布机关、日期 |
废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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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文号 |
发布机关、日期 |
失效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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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文号 |
发布机关、日期 |
修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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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文号 |
发布机关、日期 |
保留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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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2013年 月 日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文件种类 |
拟废止 件数 |
拟宣布失效 件数 |
拟修改 件数 |
拟保留 件数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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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文号 |
发布机关、日期 |
废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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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文号 |
发布机关、日期 |
失效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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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文号 |
发布机关、日期 |
修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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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保留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文号 |
发布机关、日期 |
保留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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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