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州市农村金融扶贫贷款
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农村金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
连州市农村金融扶贫贷款贴息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农村在家劳动力自主创业,解决我市农民创业发展生产启动资金不足、贷款难等问题,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等《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和《连州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扶贫改革创新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金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是用于能带动贫困户脱贫共同致富项目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创业发展生产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金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指是由广州市对口扶贫基金和财政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由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在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过程中,扶贫部门负责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使用,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
第四条 农村金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集中用于能带动贫困户脱贫共同致富项目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以农民受益为前提条件,主要帮助援解农民发展生产的资金问题。
第五条 凡愿意参与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金融机构,均可为农村金融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主体(以下简称“承贷机构”)。贷款本金由承贷机构自行筹集。贷款利率由承贷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
第六条 扶贫贷款贴息范围从2015年1月1日起参与扶贫工作的金融机构自主发放的涉农贷款。
第二章 农村金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首期贴息50万元,来源从广州对口帮扶资金中安排,委托市财政局管理,开设基金专户。
第八条 贴息标准。(一)对贫困户按期归还的贷款实行利息补贴,标准是按借款人的实际应付利息的80%补贴,但1年内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万元(含)贴息资金;(二)对能带动贫困户脱贫共同致富的项目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期归还的贷款实行利息补贴,标准是按借款人的实际应付利息的80%补贴,但每户1年内申请不超过5万元贴息资金。
第九条 贴息期限。本办法贴息的期限为暂定一年,期后视基金运作情况再定。
第十条 贴息方式。贷款贴息资金采取直接补贴给能带动贫困户脱贫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
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和确认
第十二条 申报贴息程序。
(一)申请人按时交清银行贷款利息后,带齐身份证和银行利息清单到所在乡镇扶贫“双到”办填写《农村贷款贴息申请表》申请贷款利息补贴。
(二)乡镇扶贫“双到”办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条件、发展项目等内容进行调查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发展项目、贷款金额、还贷利息金额、申请利息补助等内容在申请人所在行政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乡镇扶贫“双到”办在申请表格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印章,报市扶贫办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再报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办公室审核。
(三)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办公室对申请资料审核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市财政局根据资料对按期归还的贷款实行利息补贴,标准是按借款人的实际应付利息的80%补贴。
(五)逾期贷款不享受利息补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切实加强农村金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审计、监督和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 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认定、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连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连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