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连各单位:
《连州市政府顾问管理制度》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2016年6月3日
连州市政府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顾问聘任和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发挥政府工作顾问的辅政作用,促进市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顾问,是指根据市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市政府名义或市直部门名义聘用的编制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及高级管理人才。
第三条 市政府顾问分为决策咨询顾问、专业顾问和专题顾问。
(一)决策咨询顾问:是指具有较高专业水平,阅历丰富,学识渊博,视野宽阔,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政府官员。
(二)专业顾问:是指专业水平较高,在其所在领域从业经验丰富、业绩显著的国内外优秀人士。主要分为工业和信息化顾问、农业顾问、城市规划顾问、科技顾问、教育顾问、文化顾问、卫生顾问、社会事业顾问、旅游顾问、交通顾问、招商顾问、金融顾问等。
(三)专题顾问:是指为开展某项课题研究或技术攻关所聘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第四条 市政府顾问按不同类型实行差异化人数控制。决策咨询顾问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5人以内;专业顾问人数(除法律顾问外)原则上控制在20人以内,除招商顾问外,每个类型专业顾问原则上不超过2人;专题顾问视课题需要确定具体人数。
第五条 市政府顾问的选聘,应注重区域分布、专业结构、理论性与操作性的结合,着重选择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既能提供理论指导又能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六条 市政府顾问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择优、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市政府顾问的管理,坚持弹性与灵活、规范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以“市政府顾问”的名誉,通过合约方式聘请法律、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士参与或协调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连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实施聘请和管理。
第二章 选聘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顾问(法律顾问除外,下同)选聘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十一条 市政府顾问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热心我市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事业,自愿接受聘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顾问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某学科、某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
(二)在大型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熟悉本行业本领域发展动态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政界、经济界、文化界有一定影响,有较强的社会活动和协调能力;具备广泛的信息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连州投资或帮助引进项目、资金的知名人士。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有关部门、行业的需求,拟订市政府顾问聘任计划,包括聘任种类、聘任条件、聘任数量等,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顾问聘任程序:
(一)初步筛选。市政府顾问人选可以是单位或个人推荐,也可以是自荐。由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直各单位及社会各界发出推荐或自荐通知,明确推荐或自荐顾问人选时间、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并按照本办法所列选聘条件,结合本人意向进行初步筛选。
(二)征求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顾问人选情况和实际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政府顾问人选属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应征求市外侨办意见;属台胞的,应征求市委台办意见;属于工商界知名人士的,应征求市经信局意见。
(三)综合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顾问人选所属专业或行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综合平衡,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四)确定人选。市政府顾问人选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五)颁发聘书。对市政府决定聘任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具体聘任手续。聘书可通过仪式、会议及市长或市长委托有关领导颁发。
第十四条 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任期限一般为2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择期聘任;但其中为开展某项课题研究或技术攻关聘请的专题顾问不受聘期制限定。补聘的程序与新聘顾问相同。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市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连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构想、宏观规划、发展方向提出建设性意见,提供经济、文化、科技、招商、投资、金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就连州市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应邀到连州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市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受市政府委托,在国内外宣传推介连州,积极介绍和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客商来连州市考察、洽谈项目;
(四)积极推进连州市与国内外的经贸、科技、文化合作交流,帮助连州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
(五)日常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市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六)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 市政府顾问享有以下权利和待遇: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参加市政府安排的综合或专题考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查阅市政府有关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资料;
(三)获取相应的工作经费或薪酬,决策咨询顾问、专业顾问津贴为每人每年3万元,专题顾问根据项目或课题情况确定相应工作经费或薪酬。受聘的政府顾问属国内在职公务员除外;
(四)对连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报酬或奖励;招商引资成功的,按照连州市招商引资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五)特邀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应邀参加连州市有关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六)在我市开展相关调研活动期间,由对口联系单位在食宿、交通、考察等方面提供方便;
(七)受市政府委托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论证等活动,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经费;
(八)提出解聘申请;
(九)按协商规定享受的其他权利和待遇。
第十七条 市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市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市政府顾问的各项职责;
(三)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连州市政府工作秘密;
(四)维护连州市政府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市政府顾问身份获取不当利益。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 联络和管理:
(一)政府顾问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不同领域分头具体负责;
(二)建立详细的政府顾问档案,掌握顾问全面信息,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各自负责领域建立政府顾问的详细档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同工作;
(三)配合市政府领导,做好政府顾问的联络和重大节庆日进行的慰问工作;
(四)围绕全市大局和市政府中心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顾问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适时组织政府顾问进行相关活动和开展相关工作;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为政府顾问提供有关市情信息、文件和项目资料,主动向政府顾问汇报、提请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六)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对政府顾问来函进行答复,认真研究政府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回复意见,呈相关政府领导审定后,5个工作日回复政府顾问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好每年一次政府顾问的座谈会,总结、交流政府顾问工作情况,征求政府顾问意见和建议,研究、落实新一年工作任务。不定期的咨询工作,可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负责领域依实际需要提出,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实施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八)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政府顾问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根据政府顾问工作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定期编发《顾问工作通报》,及时向市政府通报政府顾问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活动成果;
(十)政府顾问受市政府邀请回市调研、考察、开会、参观、洽谈项目及开展经济、技术交流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并及时将工作成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经费、接待和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顾问津贴费用列入连州市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划拨;
(二)市政府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开展活动的经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出预算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三)以部门名义邀请顾问开展活动的,费用由邀请部门负责;
(四)顾问应市委、市政府邀请到我市活动的接待工作,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拟订接待方案、落实接待工作,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安排落实住宿、就餐等具体接待事项;应各部门邀请到我市开展顾问活动的,由各部门拟订接待方案,落实接待工作;
(五)非聘任方原因中止顾问工作的决策咨询顾问和专业顾问,以服务的月数为基数支付津贴,并解除聘任关系。
第二十条 市政府顾问的考核采取自评和组织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政府顾问每年年终应填写年度活动情况表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市政府顾问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三)有严重损害连州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聘任期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关系的;
(五)聘任期限届满,双方均未提出继续聘任或一方提出而另一方未同意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因重大过错而给连州市的利益、形象和声誉等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政府顾问的聘任、续聘,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