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连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经信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连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6〕141号)以及《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7〕13号)精神,加快推进连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形成符合国情省情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保障食盐质量。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发展。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盐业法规政策,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监管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专业化监管体制和食盐储备制度,保持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供应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和食盐政府定价机制,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2017年8月31日前编制完成县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政企分离;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形成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符合省情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统筹协调。
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和协调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督促检查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情况。按照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召开会议,督促各部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落实部门:发改局牵头,宣传部、编办、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科农局、卫计局、法制局、食品药监局、市场监管局、盐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应急办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坚持政企分开改革方向,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要与盐业公司分开。完善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我市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计、市场监管局、食品药监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抓紧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市编办要依据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制定我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办法。(落实部门:市编办牵头,经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法制局、食品药监局、市场监管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 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我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实现政企分离。)
(三)调整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严格执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受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把好市场准入审批关口,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管理规定,以国发〔2016〕25号文印发之前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含多品种食盐)的企业为基数,市内不再受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申请。(落实部门:经信局会同盐务局牵头,食品药监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严格执行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不再受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申请。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审批关口,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国发〔2016〕25号文印发之前已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为基数,市内不再受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的申请,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经信局会同盐务局牵头,食品药监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鼓励食盐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落实部门:经信局会同盐务局牵头,财政局、食品药监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按照国家、省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管理规定,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按照省统一部署,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开展经营。(落实部门:经信局和盐务局牵头,市场监管局、食品药监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推动盐业企业流通方式转变。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依托广东省产权交易集团在线交易服务优势和省盐业集团专业化营销管理优势,充分运用广东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为我市食盐市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服务,实现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与食盐电子追溯体系互联互通。(落实部门:经信和盐务局牵头,市场监管局、食品药监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加强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监管。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新的政策实施后,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市盐业主管机构依照国家、省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按照新的决定进行审核。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依法予以查处。(落实部门:经信局和盐务局牵头,市场监管局、食品药监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改革食盐储备体系。
1.执行国家、省有关食盐储备规定,按照连州市实际,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市经信局负责全市食盐储备的行政管理,对全市储备盐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落实部门:经信局和盐务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食品药监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
2.完善政府食盐储备。按清远规定,我市政府食盐储备量按不低于全市50天食盐消费量,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核定。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市级政府储备盐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计划等,并按照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包干、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长期储备、定期轮换的经营和管理模式,由广东省盐业集团清远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简称:盐业公司)承储。盐业公司定期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报告市级储备任务的执行落实情况。市财政局根据拟订的食盐储备规模,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并对储备行为实施财务监督检查。(落实部门:经信局会同财政局牵头,发改局、食品药监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完善企业食盐储备。落实国家、省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在我市注册的食盐批发企业要建立企业食盐储备。其中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全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仓储设施和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落实部门:经信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发改局、食品药监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制定食盐供应安全应急预案。市经信局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市经信局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落实部门:经信局牵头,应急办,发改局、财政局、食品药监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食盐供应安全应急预案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食盐价格监管。
1.落实食盐价格监测制度。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市发改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食盐价格监测制度,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行政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落实部门:发改局牵头,经信局、食品药监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稳定。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宣传价格政策,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及时运用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促进企业价格自律。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故意囤积食盐、哄抬食盐价格、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稳定。(落实部门:发改局牵头,经信局、食品药监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1.食盐纳入广东“智慧食药监”项目。按照广东“智慧食药监”项目建设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将食盐列为全市食品安全重点监管领域之一。(落实部门:食品药监局牵头,市经信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1月。)
2.对接省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将我市食盐纳入全省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鼓励地方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带头实行集体食堂用盐直接供应制度,保障集体食堂用盐安全。(落实部门:盐务局牵头,食品药监局、经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加快食盐经营信用体系建设。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东网、智慧食药监平台和信用清远网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行业协会组织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市经信局要于2017年底前建立连州市涉盐企业信用记录。(落实部门:发改局、经信息化局、盐务局牵头,食品药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4.加强过渡期盐业监管工作。在过渡期内、国家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市经信局、盐务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抓紧制定我市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盐业监管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新进入的盐企的监管,既要有合法的牌照,以要符合省规定的进入广东市场的准入条件;同时支持有实力、经营品牌较好的盐企赶往我市的市场,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盐业监管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合理安排,市财政局要按照我省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财政补助方案,配合落实好我市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的财政补助工作。(落实部门:经信局会同盐务局牵头,市府办,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计局、食品药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以前。)
(七)加强盐业市场分类管理。
1.实施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贯彻落实省有关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小包装食盐的分类管理,保证特殊人群、边远贫困地区、集体食堂的用盐安全、用盐保障和价格稳定。(落实部门:市经信局会同盐务局牵头,财政局、卫计局、食品药监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加强工业盐、饲料用盐运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政策,贯彻执行广东省对工业盐管理的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输管制的要求,并抓紧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市经信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生产、运销和使用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农业部门加强饲料企业用盐管理。(落实部门:经信局会同盐务局牵头,科农局、食品药监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保障边远贫困地区群众食用碘盐供应。我市边远贫困地区群众食用碘盐供应由省盐业集团清远公司连州分公司负责组织保障,市财政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落实部门:经信局会同盐务局牵头,市府办、财政局、科农局、卫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加强非碘盐销售管理。根据省、市对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相关规定,研究我市非碘盐销售管理方案,合理布局非碘盐销售网点,丰富非碘盐品种供应,确保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落实部门:盐务局牵头,经信局、卫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特别是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按照国家卫计委制定的食盐加碘标准,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开展我市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落实部门:盐务局配合,宣传部,经信局、科农局、卫计牵头;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积极推动盐业企业改革发展。
1.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盐业公司在改革过程中做优做强,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盐业公司加快发展,重点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食盐销售渠道拓展,以及解决在岗职工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促进盐业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落实部门:财政局牵头,经信局、人社局、食品药监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积极支持盐业公司巩固食盐供应主渠道地位。积极支持盐业公司开展自建渠道开展终端配送。鼓励盐业公司与用盐单位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由盐业公司直接供应到用盐单位。支持盐业公司整合现有渠道资源,探索开展混合所有制经营。(落实部门:发改局会同盐务局牵头,经信局、财政局、食品药监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3.解决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将解决市盐业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扶持。市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等方面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部门:财政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人社局、国土局、盐务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出台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连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市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负责,按照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本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部门:连州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
(十)制定我市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财政补助方案。
按照我省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财政补助方案,制定我市食盐储备相关费用、盐改过渡期食盐市场监管费用、边远地区碘盐运销补贴费用、食盐溯源系统建设费用等财政补助方案,配合落实好我市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的财政补助工作。(落实部门:财政局牵头,市府办,经信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
(十一)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
市盐业主管机构、法制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盐业法律法规和盐业体制改革精神,按照我省盐业法规政策修订工作计划,对我市现行盐业管理政策进行梳理,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盐业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落实部门:经信局会同盐务局牵头,法制局、食品药监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确定市发展改革局为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牵头单位。成立连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协调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编办、市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科农局、卫计局、食品药监局、市场监管局、盐务局(盐业公司)、国税局、地税局、市政府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市发改局承担。各部门要把盐业体制改革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推动改革落实。
(二)严格落实责任。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市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执行。市政府切实承担起确保我市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责任,加强对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按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人,扎实推进盐业体制改革。
(三)强化宣传引导。
我市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建设,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舆论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落实部门:经信局会同盐务局牵头,市府办,宣传部、卫计局、食品药监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监督评估。
各牵头单位要及时掌握所牵头的工作的进展,密切跟踪任务落实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牵头单位每季度后5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落实部门:发改局、经信局、盐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