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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禁火命令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02 16:36:2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予发布《连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禁火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戴少枚

2024年8月28日


连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禁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事故发生,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非林地上的成片林木种植区域以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以内的范围。

  三、严格火源管控

  在禁火期内,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物品进山入林;

  2.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烧火取暖、野炊、明火照明、烧香烧纸点烛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

  3.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烧杂、烧秸秆、烧木炭、燎地边、焚烧垃圾、烧山狩猎、烧火驱蜂驱兽等生产性用火;

  4.严禁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安全行为。

  四、禁火措施

  (一)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和火源管控职责,确保各项防灭火措施落实到位;各镇(乡)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重点林区、火灾易发高发区等重要路口、通道设立禁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坚决杜绝火种进入禁火区域。

  (二)违反本命令造成森林火灾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一旦发现火情请立刻向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电话:0763-6618331,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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