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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州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5-18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连州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印发连州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连府[2009]4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

一、征收土地中青苗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中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不予补偿。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历史形成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除外。

二、在非耕地种植的各种林果业,符合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进行补偿,超标准密度种植的,以亩计算进行补偿。

三、在非耕地种植的红豆杉、桂花树补偿标准见附表1、附表2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表一:

红豆杉补偿标准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红豆杉

直径1厘米以下

10

100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1000/亩标准种植的以10000/亩计算

红豆杉

直径1-3厘米

30

40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400/亩标准种植的以12000/亩计算

红豆杉

直径3.1-6厘米

60

20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200/亩标准种植的以12000/亩计算

附注:1、规格直径1厘米以下及1-3厘米的由地面量上30厘米为直径界;

2、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种植的一律自行迁移;

3、抢种一律不予以补偿,一律自行迁移。

 

 

 

 

 

 

 

附表二:

桂花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

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说明

桂花树

直径1厘米以下

8

100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1000/亩标准种植的以8000/亩计算

桂花树

直径1-3厘米 

20

40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400/亩标准种植的以8000/亩计算

桂花树

直径3.1-6厘米

40

20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200/亩标准种植的以8000/亩计算

 

附注:1、规格直径1厘米以下及1-3厘米的由地面量上30厘米为直径界;

2、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种植的一律自行迁移;

3、抢种一律不予以补偿,一律自行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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