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州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印发连州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连府[2009]4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
一、征收土地中青苗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中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不予补偿。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历史形成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除外。
二、在非耕地种植的各种林果业,符合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进行补偿,超标准密度种植的,以亩计算进行补偿。
三、在非耕地种植的红豆杉、桂花树补偿标准见附表1、附表2。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表一: 红豆杉补偿标准 单位:元
项目 规 格 单位 补偿标准 说 明 红豆杉 直径1厘米以下 株 10 按100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100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10000元/亩计算 红豆杉 直径1-3厘米 30 按40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40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12000元/亩计算 红豆杉 直径3.1-6厘米 60 按20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20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12000元/亩计算
附注:1、规格直径1厘米以下及1-3厘米的由地面量上30厘米为直径界;
2、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种植的一律自行迁移;
3、抢种一律不予以补偿,一律自行迁移。
附表二:
桂花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
项目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说明 |
桂花树 |
直径1厘米以下 |
株 |
8 |
按100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100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8000元/亩计算 |
桂花树 |
直径1-3厘米 |
20 |
按40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40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8000元/亩计算 |
|
桂花树 |
直径3.1-6厘米 |
40 |
按20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20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8000元/亩计算 |
附注:1、规格直径1厘米以下及1-3厘米的由地面量上30厘米为直径界;
2、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种植的一律自行迁移;
3、抢种一律不予以补偿,一律自行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