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州市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连州市户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4日
连州市户口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加速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户口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户口管理办法:
一、购(建)房入户
在我市范围内一次性购买(或是银行按揭的)成套商品住宅房(包括已购公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单位自管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或自建合法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已实际居住的,可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移。
(一)“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指的是:所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单元(或自建合法住宅)内土建工程已基本完成。
(二)审批条件
1、新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单元(或自建合法住宅)土建工程基本完成,由派出所编定了门(楼)牌号码。
2、办理完成《房屋产权证》或已签定购房合同,付清购房款,并已将有关资料提交各级房屋交易中心(所)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购房合同盖有房产管理部门商品房合同备案专用章)。
3、一套商品房允许所有者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共同居住的父母落户;未婚子女(十八周岁以下)不能单独入户;与房屋所有者共同居住的子女均已婚的,只可选定其中一户随其落户。
(三)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人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配偶随迁的)、《未婚证》(20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3、《出生医学证明》(子女随迁的)或证实双方关系的证明(包括父母随迁的)。
4、《房屋产权证》;按揭购房,房产证被抵押的,凭《银行按揭合同》原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同时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协议书》。
5、14岁以上的申请入户人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夫妻、父母子女投靠入户
(一)夫妻投靠入户
审批条件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市、县辖区)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审批条件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投靠入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入户我市后,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户口等连环迁入;子女申请投靠父母,子女必须是未成年的(18周岁以下)。
(四)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由愿意赡养或抚养的近亲属提出申请,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赡养、抚养公证书,可在其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可参照执行。
三、农民工积分制入户
(一)适用对象。凡在本市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含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在市内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民工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各地可以给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并加注特殊标识)。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可选择在就业地镇(乡)或产权房屋所在地镇(乡)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8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二)积分计算和申请入户条件
1、积分指标和分值按(附件2)的规定执行。
2、原则上积满35分的人员可申请入户城镇。
四、投资入户
(一)在市区投资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人员,凭投资或纳税的资料证明,经有关部门核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二)为我市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或等值实物,外币按实时汇率结算)以上的人员,凭受赠单位证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三)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无犯罪记录的,凭经营地段工商、派出所的证明和社保证明,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五、专家、技术人员入户
(一)民营企业依法招聘(录用)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含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凭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资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可迁入其在企业所在地的合法固定住所或企业的集体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出具相关人员的婚姻、身份、住房等证明材料;配偶、未成年子女原是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
(二)专家、留学回国人员、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工作的,凭用人单位证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被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招聘的,凭用人单位证明,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迁入市区。
(四)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凭用人单位证明,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可迁入市区。
(五)市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自愿来我市工作、暂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挂靠在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凭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证明,其本人户口可迁入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