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LZ2018011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一、本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特别防护期。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区内,凡是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天气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冬至等节假日均列为我市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特别防护期(特别是在高火险期),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烧田土埂、稻草、秸秆、草皮灰、树叶等可燃物和燃放“孔明灯”,在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点蜡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炼山等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禁火令自2018年12月26日起执行,《连州市人民政府禁火令》(连府〔2016〕7号)同时作废。
四、森林火情报警电话:
连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0763—6625416;
连州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110。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