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个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连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13届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连州市区201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94元以下,且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市区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政府公布的市区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附件1)
(五)市住保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关连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连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办理。
连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地址:连州市联壁路38号四楼。
办公联系电话:6623750 邓颂辉、骆薇媚、向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