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社会民生 > 安居工程

关于公布连州市区2012年度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来源: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2-06-18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以及《印发连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府办[2010]9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连州市区201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94元以下,且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市区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政府公布的市区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附件1

(五)市住保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关连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连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办理。

连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地址:连州市北湖路66号三楼。

联系电话:6626209        联系人:蒋小坚、骆薇媚。

 

 

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footer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