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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度连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来源: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3-03-18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清府办〔201238号)、《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连府办[2012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连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申请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条件

城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875元以下,家庭无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含13)平方米。

符合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本市区行政区域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租房。

二、申请住房保障所需提交以下资料:

1.《连州市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计生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烈属、残疾军人、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当年公布的保障面积;

4.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政府当年公布规定的资产限额;2013年度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

(人口数)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

申请人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1

875

10500

13

3.5

2

1750

21000

13

7

3

2625

31500

13

11.5

4

3500

42000

13

15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

土地、房产

落成及预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申请人需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5.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7.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租房。

四、新就业人员申请保障房条件:

    2008年至2012年毕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不限户籍,同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在职无房单身人士。

五、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属社区申请。

如有疑问,可咨询连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

办公室地址: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楼住保办。

办公电话: 6626209

连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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