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连州市市区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以及《连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13届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2011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60元以下,且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3、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以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有关连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连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
连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连州市联壁路38号(连州市房产管理局四楼办公室)。
办公联系电话:6623750 邓颂辉、骆薇媚、向颜
连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1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人口数) |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
申请人家庭 资产限额 (万元) |
1 |
460 |
5520 |
﹤10 |
2.5 |
2 |
920 |
11040 |
﹤10 |
4.0 |
3 |
1380 |
16560 |
﹤10 |
5.5 |
≥4 |
1840 |
22080 |
﹤10 |
6.5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
含现金和借出款。 |
土地、房产 |
购买或出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汽车 |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投资类 资产 |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
收藏品 |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
备注 |
1.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 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5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3. 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