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连州市区201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个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连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13届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连州市区201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90元以下,且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市区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政府公布的市区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附件1)
(五)市住保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关连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连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办理。
连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地址:连州市联壁路38号四楼。
办公联系电话:6623750 邓颂辉、骆薇媚、向颜。
连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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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居住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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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组成 |
家庭月可 支配收入 |
家庭年可 支配收入 |
人均居住 建筑面积 |
申请人家庭总 资产净值限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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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90 |
8280 |
<1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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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380 |
16560 |
<1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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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70 |
24840 |
<1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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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760 |
33120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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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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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 |
含现金和借出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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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产 |
落成及预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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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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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资产 |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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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品 |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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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