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文件精神,借鉴韶关市棚户区改造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改造范围
连州市城南连阳留守站大院内已列入棚改计划的公有危旧住房84户棚改住户。
(二)棚改对象
棚改对象仅指改造范围内84户棚改户,棚户区改造的适用对象是自愿按照连州市政府下发的实施方案参加的、未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未享受过企业集资建房或未享受其他福利分房和住房补贴待遇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仍居住在上述改造范围内的以下人员:指连阳煤矿2000年12月16日关闭时在册的职工、退休人员、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及工亡、病亡职工的配偶。
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企业关闭之日前解除劳动关系、辞职、除名、离开企业的人员及其子女(包括连阳煤矿2000年12月16日在册的工亡、病亡职工的子女),按本方案“安置政策(三)第2点(2)”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1.货币补助;
2.原地拆建实物安置.
二、改造安置原则和政策
(一)安置原则
改造的安置原则为“尊重大多数住户意愿,多种方式安置”。安置对象得到安置后交出原住房,其中企业提供的棚改建设土地范围内的安置对象的原住房无偿交给政府,其他的由原单位自行处置。
(二)安置标准
原地拆建实物安置提供建筑面积55平方米至95平方米5种户型的步梯房(所提供的步梯房为普通装修,以下同)供职工购买,户型为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 、85平方米和95平方米。
(三)安置政策
1.选择货币房补助方式的住户:已有自有住房的住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并自愿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住户,每户给予10万元补助(含上级补助资金);‚住户本人无自有住房,子女拥有产权房屋或者购房合同,且愿意跟随子女居住,并自愿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住户,每户给予10万元补助(含上级补助资金);ƒ凡2016年8月底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含商业用房)的住户,每户给予10万元补助(含上级补助资金);
2.选择实物安置的住户,可以选择租赁公租房(人均约13平方米),也可以选择购买一套安置房。实物安置房方案如下:
(1)连阳煤矿2000年12月16日关闭时在册的职工、退休人员、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及工亡、病亡职工的配偶:选择购买安置房的,55m2(含55m2)以内部分为128元/m2购买,55m2~65m2的10m2按2100元/m2计算购买,超出65m2以上的面积2600元/m2计算购买。
(2)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企业关闭之日前解除劳动关系、辞职、除名、离开企业的人员及其子女(包括连阳煤矿2000年12月16日关闭时在册工亡、病亡职工的子女):55m2(含55m2)以内部分2100元/m2计算购买;超出55m2以上的面积2600元/m2计算购买。
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测绘为准。以上购房价格适用于2016年7月底前确定参与改造认购的住户。
3.购房款计算与付款方式:棚改户签订购房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需支付30%购房款,在工程完成总工程量70%后再支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30%的购房款,余款10%在办理产权证前支付完毕。
(四)安置房产权办理
棚改住户(指连阳煤矿2000年12月16日关闭时在册的职工、退休人员、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及工亡、病亡职工的配偶)55m2保底面积,按128元/m2的标准缴纳房价款后,由改造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商品房产权证。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结果为准,55m2保底面积以内的住户不用缴纳税费(办证税费除外),超过55m2建筑面积的部分的税、费由住户承担,按规定标准的下限缴纳。
三、搬迁补助、补偿标准
(一)需临时安置的住户
1.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到需搬迁的住户,住宅过渡期安置费补偿标准:
对于在改造范围内需搬迁的住户,自签订协议两个月内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改造,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补贴,每户给予600元/月补贴,由住户自行租房。对选择购买安置房职工,周转过渡费发放至通知收房之月止后的三个月。
2.搬家费、弱电迁移费等补偿标准
对于改造范围内需拆除安置的住户均一次性每户给予搬家费600元,空调迁移费200元/台、电话迁移费80元/户、电视迁移费100元/户。
(二)不需临时周转的住户。
签订协议后仍住在旧房的住户,自通知收房之日起给予三个月装修过渡期,期满后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拆除。
(三)领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对于领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住户,自签订协议起限期三个月内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改造。
四、安置房分配原则
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采用抽签产生住户住房房号。
五、附则
(一)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方案由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