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年度连州市住房保障对象
申请条件及标准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低收入人群、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结合《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连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连州市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及标准公布如下: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及标准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连州市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政府当年公布规定的资产限额;
4、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370元以下;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自有形式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自有形式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住房保障。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并与务工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6个月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外来务工无房人员。
(三)新就业人员:2012年至2016年毕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本地无住房,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6个月以上在本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与务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在职人士。
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可以家庭名义申请,也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共同申请人只限于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配租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原则上配租单间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住房保障所需提交的资料
1.《连州市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计生证、独生子女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烈属、残疾军人、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公租房的程序
(一)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社区领取《申请表》;
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社区;
3.初审及公示:镇政府、社区自接到申请当月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是否变化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相关信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和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
公示期为20日,并在公示后5日内对无异议的申请材料上报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镇政府、社区提出书面意见,经镇政府、社区调查核实,公布核实结果。
4.复核: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初审资料进行复核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批准申请人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并在申请连州市政府网公示,公示期为20日;
5.批准及公示: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公布核实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6.安置或补贴: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照轮候顺序,并结合住房保障实际情况,确定保障对象,并向申请人发放通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领表:申请人凭身份证、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领取《申请表》;
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用工单位按规定受理申请;
3.初审及公示:用工单位自受理申请人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就业情况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住房、就业等情况在申请人常住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用工单位提出异议,用工单位对异议申请重新调查核实,并公示核实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
4.复核: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 核准和公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连州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异议,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申请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6.安置或补贴: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照轮候顺序,并结合住房保障实际情况,确定保障对象,并向申请人发放通知。
四、签订合同及退出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或实际拥有了住房,则要退出保障房居住。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人(或出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时间为三年。
租赁期内,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应继续履行就业登记、社会保障缴费等义务。市相关职能部门将对承租人的资格进行年度核查,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续签租赁合同。
租赁期内,如出现住房、家庭成员发生变化以及不在市区工作或生活等情形,承租人有义务及时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未及时申报,一经查实,将按同项目公租房租金的2倍追缴租金,并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腾退公租房。
租赁期满,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的家庭,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过渡期间按同项目公租房租金的1.2倍计租。
申请人逾期未签或者明确表示拒签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其该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轮候。
五、租金标准
1、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收取。
2、其它保障家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
六、处罚
承租人如出现违规转让、转租、出借、调换公租房等六种情形的,将被取消公租房资格,不再受理该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收回房屋,并按同项目公租房租金的3倍追缴租金。
七、其他
1、保障方式、租赁管理、监督管理等按《连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自有住房,是指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虽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以及继承、受赠的住房。
3、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实行家庭成员实名制。
办公室地址: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楼住保办。
办公电话: 0763-6626209
连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2017年度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 (人口数) |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 |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 |
申请人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
1 |
1370 |
16440 |
15 |
5 |
2 |
2740 |
32880 |
15 |
10 |
3 |
4110 |
49320 |
15 |
15 |
≥4 |
5480 |
65760 |
15 |
20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
含现金和借出款 |
土地、房产 |
落成及预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汽 车 |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投资类资产 |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
收藏品 |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
备 注 |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申请人需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