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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连州市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2-04-05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连州市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连州市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探索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16号)和《印发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51号)规定,2012年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按省政府要求,2012年底我市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城乡居民参保任务,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

(二)制度模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的基本模式,个人、集体缴费及产生利息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级政府统筹,不敷使用时由级政府负责解决。

(三)基金征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1、参保人缴费的养老保险费。

2、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3、各级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补贴

4、其它收入。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个人年缴费基本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一个档次缴费。缴费档次可在下一年度申报调选,但已一次性趸缴个人账户人员,不能再作调选处理。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额由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政府补贴:省、市、县财政对参保人每年给予各10元,共30元的补贴。

(四)养老待遇

1、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15年(含15年)以上,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不少于15年。

2、计发标准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其中中央财政27.5元,省财政13.75元,市、县财政各6.875元)。

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的参保人,再增加基础养老金55元,每人每月为110元(各级财政补贴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的规定解决)。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本办法实施时,待遇领取人员年龄大于60周岁的,且选择一次性趸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按照国发〔2005〕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系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

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和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的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折算办法由省另行制定。

(2)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选择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也可参照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止。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系:

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原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与今后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征地农民改为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并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今后,符合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应纳入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其缴费按清人社[2010]23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并由用地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计提征地养老保障资金给予缴费补贴。

(六)其他规定

1、超过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第一年内可一次性趸缴所选择档次若干年的个人缴费,但最长不能趸缴超过15年,逾期不再办理。

2、对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第一年内,允许按其本人所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180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逾期不再办理。

(七)业务经办与基金管理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具体业务经办;

2、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3、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镇(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待遇领取资格初审等工作。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大举措,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各镇(乡)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与时俱进,统一思想,充分认清解决城乡居民养老问题的重要意义,把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列入政府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着力推进。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领导,推进工作和取得实效,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传部、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编办、民政局、统计局、残联、邮政储存银行、邮政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明确部门职责。(1)市府办:负责指导工作方案、办法、制度、规划的调研与制定,对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督促整改落实。(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拟订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管理以及具体实施。(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及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发等经办管理工作。(4)市委宣传部:负责落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介进行免费播放宣传。(5)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规模,安排启动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将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6)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7)市公安局:协助市社会保险部门做好参保人员身份的认定工作,并向其提供全市城乡居民的相关数据信息。(8)市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9)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基层组织对被征地农民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10)市编办:负责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11)市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服兵役年限及特殊人群参保对象等审核、确定工作。(12)市统计局:负责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调查,及时公布城乡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和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为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推进覆盖面提供数据。(13)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参保人员的审核、确定工作。(14)市邮政局及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网点建设及相关信息的录入。(15)各镇(乡)党委、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各镇(乡)党委书记亲自挂帅,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领导,把任务层层落实,确保任务的完成;要召开动员大会,负责本辖区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参保发动和组织工作。

四、工作步骤

根据省、清远市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测算阶段

2011年12月前做好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掌握好各项数据,为测算工作打好基础。

(二)制订方案

2012年3月前制订“连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上报清远市审核后送省批准。

(三)宣传阶段

1、市宣传媒体(广播、电视)要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前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2、全市各镇(乡)要进行广泛、多渠道的宣传工作,包括悬挂宣传标语、派发宣传单张、入户宣传、开展政策咨询活动等,让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理解并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四)准备阶段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借鉴各地试点县的成功经验,制定出台具体的业务操作办法和经办流程,充分调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参保居民服务。

2、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班,使业务经办人员充分掌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等知识,培养出一批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骨干力量。

(五)动员阶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对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全面总动员,召开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各镇(乡)政府要与市政府签订试点目标任务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

(六)实施阶段

2012年7月,我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年底前完成应参保居民总数的90%,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三年全覆盖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考核。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民生、惠及千家万户的一项重大举措。各镇(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市委市政府将各镇(乡)、各部门完成任务情况列入年终考核范围并严格考核。各镇(乡)、各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经办人员要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完成各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征收任务。

(二)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各镇(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日程表,确保工作人员和经费要落实到位。各镇(乡)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聘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形成镇(乡)、村居“两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网络。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参保发动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抓好抓落实。

(三)齐抓共管,确保顺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关千家万户,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镇(乡)、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各镇(乡)要做好动员参保工作,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各镇(乡)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对各镇(乡)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任务进度情况定期通报。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到位,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乡)、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共同目标,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从而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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