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连州市环保局反映,联系电话:6623019。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连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以及《清远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清远市工作方案》),深入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体目标,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土十条》、《省实施方案》和《清远市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2020年,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掌握土壤环境状况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按照国家、省和清远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卫计局、水务局)
2.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按照国家、省和清远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以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有色金属矿采选、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加工和压延、危险废物产生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卫计局、安监局)
3.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的环境质量排查
按照国家、省和清远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工作方案。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以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为重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环境排查。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排查工作,掌握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及时进行环境排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土地开发储备局、住建局、卫计局)
4.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2018年底前,根据广东省土壤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完善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省控网络。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简易垃圾填埋场和重点监控尾矿库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科农局、林业局、土地开发储备局)
结合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提升我市环境监测站土壤监测能力,重点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共享
配合国家、省和清远市统一要求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国土、住建、环境保护、农业、经信、发改等部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及时向国家、省和清远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相应数据。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土壤环境信息互通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科农局、国土局、土地开发储备局、住建局、林业局、卫计局、教育局)
(二)加强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城乡功能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用地安排及建设项目选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科农局)。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环保局、国土局)。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周边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58号)、《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环保局、经信局、代建局、城综局)。
2.严防工矿企业污染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 5 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林业局、科农局、水务局)。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HJ651—2013)等规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参照《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牵头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经信局、水务局)。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参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2001)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经信局)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经贸委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企业的目录,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环保局)。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开展全市固体废物专项检查,重点排查和整治尾矿、粉煤灰、铜渣、铬渣、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 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对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进一步的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局)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的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的监测、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3.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参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2011年修订版)》(农农发〔2011〕3号)技术要求,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开展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试点建设。鼓励有机肥与无机肥配合使用,推进种养结合,实现循环使用(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局、供销合作社、各镇(乡)人民政府)。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水稻、蔬菜、水果和茶叶等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城综局、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局、水务局、供销合作社、各镇(乡)人民政府)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发改局、经信局、供销合作社、各镇(乡)人民政府)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科农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与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推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鼓励和支持中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采取就地或附近消纳污染物生态养殖模式,推动养殖专业户实施粪便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到 2020 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以上。(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国土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加强灌溉用水环境管理。开展灌溉水污染防治及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科农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4.减少和防范生活污染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强化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镇转运站、村收集点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到2018年底,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基本建成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逐步淘汰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到2018年底,完成我市俞屋寨垃圾填埋场治理,整治后评价等级要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中II级及以上,封场要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0-2010)执行。(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城综局、环保局、代建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切实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方式,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后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造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2020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代建局、相关镇(乡)人民政府)。
5.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科农局、发改局、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科农局、财政局、国土局、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科农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安监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和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分类清单,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广东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国土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2.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科农局、住建局、环保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定期评估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水务局、科农局、各镇(乡)人民政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农产品一旦超标,应采取措施避免流入市场(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食药监局、供销合作社、各镇(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及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环保局、科农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3.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乡)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和清远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科农局、环保局、水务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和清远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牵头单位:市国土局、科农局、林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5.加强园地林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园地、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园地、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牵头单位:市科农局、林业局;配合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
(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对土壤环境进行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估,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民族工业园管委会)
2.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00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1-2014代替HJ/T 25-1999)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3-2014代替HJ/T 25-1999)等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科农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已经收储的,或列入收储计划但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缺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牵头单位:市土地开发储备局;配合单位:市科农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各镇(乡)人民政府)。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
3.明确分用途管理措施
2017年起,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国土局、住建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等相关标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在修复达标后或规划调整后才能进入用地程序(牵头单位:市土地开发储备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土地开发储备局)
4.落实各部门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工业企业地块再开发利用土壤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治理修复验收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住建局、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环评、供地、规划、建设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
(五)推进治理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污染土壤修复的连带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科农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2.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
整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部门等土壤相关成果资料,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科农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3.有序开展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
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参照《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4-2014代替HJ/T 25-1999)等有关要求开展治理与修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根据《关于印发〈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3号),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省和清远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4.强化治理修复过程管理
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土地开发储备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政府)。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农业部门组织制定。(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当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科农局、林业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土地开发储备、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人民政府);涉及污染耕地的,报送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涉及林地的,报送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土地开发储备局、科农局、林业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形成的报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土地开发储备局、科农局、林业局)
(六)落实属地责任,实施差异化管控
1.落实属地责任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镇(乡)应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各项任务,结合《清远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提出的目标任务,梳理和排查辖区内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开展有区域特色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12月10日前将将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
2.分区差异化管控
结合各镇(乡)土壤环境现状、基础条件、地域特征和发展定位,推进落实差异化的土壤环境工作:
重点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乡镇工业集聚区内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工业园区、重点监管尾矿库等区域。筛选并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民族工业园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
安全利用耕地集中的镇(乡)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对于正在进行修复的地块,强化治理修复过程管理,严格控制二次污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科农局、林业局、国土局、住建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人民政府)。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为重点,探索开展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建立垃圾填埋场土壤环境监测档案,定期监测其土壤和地下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城综局)。2019年起,开始排查和整治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城综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盗采现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防治措施。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推进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安全闭库(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加强土壤环境管理的技术、执法、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监测装备的配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
(七)加强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1.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人员配置,结合国家、省级和市级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对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执法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科农局、林业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加强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2017年底前,完善连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应急办、经信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科农局、林业局、安监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2.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集中区域、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所在区域、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科农局、林业局、安监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八)强化科技支撑,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科技支撑与成果转化
通过相关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等研究。(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卫计局、安监局、土地开发储备局)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广泛开展省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治理修复实用材料和装备国产化步伐。(牵头单位:市科农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国土局、土地开发储备局)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引导,加快构建和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监理、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规范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科农局、住建局、环保局、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土地开发储备局)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完善激励政策
做好资金保障。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中设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各类重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委农办、市发改局、经信局、水务局、国土局、林业局、科农局、环保局)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参照《关于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5〕501号)有关要求,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
2.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提升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申请、管理的正规化水平。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土地开发储备局)
3.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环保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市各地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科农局、土地开发储备局)
引导公众参与。结合《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35号)有关要求,建立公众参与土壤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12345”热线、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种粮大户、畜禽养殖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科农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探索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环境或破坏土壤生态行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配合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科农局、林业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依托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采取组织参观、制作宣传手册、设置展馆等形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科农局、文广新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十)推进污染共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1.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市直相关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每年12月10日前各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科农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科农局、林业局、安监局、土地开发储备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2.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自2017年起,市人民政府与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局、民族工业园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
3.严格目标评估考核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市政府与市直相关单位及各镇(乡)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严格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市监察局区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
注:文中所提规范、导则、标准等如有更新,以最新为准。
附件:1.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标表
2.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清单
3.生猪调出大县(市)
4.重点工业园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