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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连州市举报非法采矿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5-11 02:05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0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现将《连州市举报非法采矿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连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6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反馈到连州市国土资源局

电子邮箱:lzgtzyjc@163.com

传真号码:0763-6638557

邮编号码:513400  

地    址:连州市北湖路38

附件:连州市举报非法采矿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连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11

附件

连州市举报非法采矿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大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非法开采行为进行举报。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行为包括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毁林开采等。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书信材料或者上门的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第四条  设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举报非法开采采矿产资源的受理、处理、督办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举报中心为举报非法采矿行为的受理机构,举报电话为:13501455668  0763-6638557。

第五条  举报中心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填写《矿产资源非法开采举报案件单》移交查处机构。举报人现场举报非法开采正在进行的,查处机构要立即组织力量查处;对非法开采事后举报的,查处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到现场核实查处。

第六条  矿产资源非法开采举报案件应限时查处、结案。现场举报的案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对非法开采事后举报的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填写《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案件事实认定书》,举报属实的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

第七条  举报非法采矿的奖励标准为:每宗奖励100-2000元。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原则上对第一顺序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自举报中心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领取举报奖金。逾期没有领取的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无法联系举报人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条   国土资源局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对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应受理而未受理,或未按规定时限、程序将举报案件移交查处机构,未按规定时限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按规定兑付奖金的;查处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并回复受理机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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