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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3-14 17:12:5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范化解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事故灾难的安全风险,切实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22年3月15日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4月10日。

  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连州市全市范围内。

  三、从严查处违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3.国家公职人员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执行本《通告》,如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移交市纪委监委按相关程序追责问责。

  四、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市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售禁放规定。

  五、各镇(乡)政府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双禁”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各村、社区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居民严格遵守本《通告》。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和制止。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6318693(市应急管理局)。

  特此通告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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