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2024年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安全的通告
连府〔2024〕15号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非林地上的成片林木种植区域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为禁火区域。清明节期间,进山祭祀、扫墓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禁止用火规定,自觉服从政府森林防火安全管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一旦引发森林火灾,请立即向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电话:0763-6618331,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