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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连州市52宗大中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26 17:36:06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安全监管,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2019〕7号)和《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函〔2021〕856号)等文件要求,对连州市水库开展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现将有关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进行公示。

  一、划界水利工程清单

  经现场踏勘、测绘及充分论证、分析,划定连州市52宗大中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详见附件。

  二、划界标准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后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划界确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

  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为:

  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

  (1)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50-10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300m;

  (2)中型水库30-5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0-200m;

  (3)小(1)型水库20-3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30m;

  (4)小(2)型水库10-2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20m。

  库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水库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为:

  (1)大型、中型水库的工程区主体建筑物不少于200m,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50m。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2)小型水库工程区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不少于50m。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三、管理要求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法律禁止行为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属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附件:连州市52宗大中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pdf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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