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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连州市城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26 17:28:3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安全监管,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2019〕7号)和《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函〔2021〕856号)等文件要求,对连州市城防工程开展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现将有关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进行公示。

  一、划界水利工程清单

  经现场踏勘、测绘及充分论证、分析,划定连州市城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详见附件。

  二、划界标准

  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堤防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如下:

  (一)堤防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本次划定堤防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堤防等级为3级,管理范围以堤脚线外延10-20m确定。

  (二)堤防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以管理范围线为基准,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外延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外延五十米。

  三、管理要求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法律禁止行为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暂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今后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

  

  附件1连州市城防工程左岸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pdf

  附件2连州市城防工程右岸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pdf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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