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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连州市市区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来源:连州市平台管理 发布时间:2011-06-22 16:37:33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以及《连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13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2011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60元以下,且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3、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以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有关连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连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

连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连州市联壁路38号(连州市房产管理局四楼办公室)。

办公联系电话:6623750    邓颂辉、骆薇媚、向颜

 

 

 

 

                 连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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