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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修订《连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平台管理 发布时间:2016-08-17 16:02:54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为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平均水平,确保广东省2016年十件民生实事圆满完成,帮助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切实解决医疗费用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精神,现行《连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连府〔2014〕41号)需进行修订,由连州市民政局对《连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连府[2014]41号)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将修订的《连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3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 来函请寄:连州市爱民路23号连州市民政局救灾救济股收。(邮编:513400)

  2、 电子邮件:lzmzj-jzjjg@163.com

  3、 电话或传真:0763-6637602

 

  附件:《连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连州市民政局

2016年8月17日

 

 

连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根据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原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民保[2009]10号)、《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粤民助[2010]1号)、《清远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0]78号)、《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4〕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慢性病防治院、各镇(乡)卫生院以及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红十字会医院、残疾人康复医院、总工会医院、北山医院、恒生医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其中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北山医院、总工会医院和各镇(乡)卫生院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对象就医需先到定点医院首诊,如需转院治疗,由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到市外其他医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按本暂行办法申请办理。

  二、救助原则

  第三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指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连州市户籍孤儿。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申请对象家庭共同财产为刚需性住房及无汽车>)、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含1.5倍>,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范围: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四)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救助对象患有特定重大疾病、传染病,国家和省、市对相关医疗费用有明确规定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

  (六)超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及留院观察的费用;正常或病理分娩的医药费;镶牙、整容、美容、变性等费用;陪人费、护工费、膳食费及其他生活费,自请医生、自购药品等费用;出院后半年内未办理报销手续者;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在治疗终结半年内提出救助申请,除特殊情况外,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四、救助方式

  第七条 保障性医疗救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支付。

  第八条 基本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主要包括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救助和多发病、常见病住院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的对象是第四条的(一)类对象。

  第九条 大病医疗救助。

  (一)住院:大病医疗救助病种主要包括尿毒症(肾衰竭)、戈谢病、重残儿童、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重型地中海贫血、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度烧伤、重度精神病、冠状动脉旁路手术、瘫痪、股骨头坏死髋关节置换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主动脉手术及其它重大疾病。

  (二)城乡低保救助对象门诊:肾脏移植术后抗排斥、恶性肿瘤、骨髓移移植术后抗排斥、尿毒症、肝脏移植术后中抗排斥、糖尿病、脑血管病后遗症、高血压、系统性红斑狼疮、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症、重型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血友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对象及低收入救助对象中的特殊病种尿毒症患者(含在职公职人员和有退休金人员,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含1.5倍>,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申请对象家庭共同财产为刚需性住房及无汽车>)门诊血液透析救助。

  五、救助标准

  第十条 全额救助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和孤儿。

  (一)连州市范围内就医:在城乡医保(同时必须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社保局医疗救助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医院减免部分及社会捐助后的款项,其个人负担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予以全额救助。

  (二)异地就医:在连州市以外城乡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社保局医疗救助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医院减免部分及社会捐助后的款项,其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费用除社保不报销的自费费用外其他予以全额救助。

  第十一条 限额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救助对象。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另门诊定点为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报销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医院减免部分及社会捐助后的款项,其个人门诊和住院负担除社保不报销的自费费用外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的给予70%救助。

  (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

  1、已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分、社保局医疗救助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医院减免部分及社会捐助后的款项,其个人住院除社保不报销的自费费用外,住院半年内票据负担超过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可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即救助金额=(个人实际自负费用-5万)×70%。

  2、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个人住院除社保不报销的自费费用外其他负担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社保局医疗救助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医院减免部分及社会捐助后的款项,出院半年内票据可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

  3、第九条(三)类对象血液透析救助,凭连州市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的医疗收费有效票据每次血液透析费用救助100元,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三)在职公职人员和有退休金人员,家庭共同财产为刚需性住房及无汽车。其个人单次住院自负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出院半年内票据在扣除各项商业保险、社保局医疗救助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医院减免部分及社会捐助后的款项,可按个人住院除社保不报销的自费费用外其他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

  (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救助对象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对象及低收入救助对象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在职公职人员和有退休金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五)特例救助,特例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重特大疾病患者经济特别困难;

  (2)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3)已尽力出资治疗,一年内,同一病种住院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已达到30万元以上;

  (4)无能力再筹交医疗费用,需要政府救助。

  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由个人向该医院提出申请,该医院审核后,根据患者治疗情况,提出可行性治疗方案和医疗费用预算计划,并经患者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向连州市政府提出救助申请,连州市民政局负责调查核准,拟定救助方案,报连州市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审批。批准后,实施特例救助,但特例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六、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或委托人向医疗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低保证、当地民政部门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孤儿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疾病诊断书、及相关医院的医疗收费的有效票据(或复印件)、转诊证明、出院小结、必要的病历资料;

  (五)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凭证;

  (六)第四条(四)、(五)类对象还需提供家庭经济收入、家庭财产情况、有关部门及社会资助情况的材料;

  (七)已用于第一次报销用途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原报销单位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八)公职人员和有退休金人员必须提供单位应发工资详细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九)市民政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评议。村委会(社区)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报对象进行调查和初审,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如实填写《连州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由村委会(社区)主任签名盖章,并将申请人名单、救助金额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后报镇(乡)政府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

  (一)镇(乡)政府对村委会(社区)上报的材料和《连州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社区)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由镇(乡)政府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报市民政局。

  (二)连州市民政局负责整理乡镇报送材料并随机抽样入户核查。

  (三)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申请人所患疑难病种进行鉴定,其是否属于重特大疾病。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审批。由市政府牵头成立包括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的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将救助对象名单及金额报送市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完毕,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各镇(乡)民政办。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发放。各镇(乡)民政办在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化发放至相关救助对象账户。救助对象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到镇(乡)民政办理领取手续。

  七、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三)每年从本级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的资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

  第十八条 救助资金管理原则。

  (一)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挤占;

  (二)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组织与实施

  城乡医疗救助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民政局管理,并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核实、医疗救助工作建章立制、制定工作计划和资金分配计划、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民政、财政、卫计、社保、司法、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凡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挤占、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申请者及亲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断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企业不得为申请人及亲属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或相关财产证明,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从颁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3日执行的《连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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