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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制订《连州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平台管理 发布时间:2017-05-08 10:2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征求制订《连州市畜禽规模养殖

区域布局规划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我市畜禽养殖业稳定持续发展,有效保护水资源及生态环境,维持良好空气环境,合理布局畜禽规模养殖场区域。根据我市环境状况、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状况,连州市科农局负责草拟了连州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现将连州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2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来函请寄:连州市番禺路97号连州市科农局收。(邮编:513400)

2.电子邮件:qylzny@126.com

3.电话或传真:0763-6629063

  附件:连州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



连州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我市畜禽养殖业稳定持续发展,有效保护水资源及生态环境,维持良好空气环境,合理布局畜禽规模养殖场区域。根据我市环境状况、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状况,制定本规划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形成定位清晰,生猪产业、土地、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生猪生产格局,促进畜禽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划目标

把全市畜禽规模可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养区和适养区,促进生猪生产区域布局合理,既确保我市畜禽生产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又达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效保护优越的自然环境,促进我市生态功能区建设。

、规划原则

(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禁养区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广东省环保厅、农业厅《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粤农〔2016〕222号)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6〕62号)的有关规定,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大东山保护区;旅游名胜风景区;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二)保护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设立限养区

从保护自然环境、空气质量的角度考虑,设立养殖场限养区。限养区设在禁养区外围,通过限制数量和规模的发展,确保禁养区水源、自然环境及空气质量不受影响。

(三)从平衡、发展的眼光设立适养区

充分考虑城镇长远发展、人口分布等因素,结合《连州市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中心镇、工业园区镇(乡)、生态保护区所在镇(乡)的适当少安排养殖区,其他镇(乡)及人口相对较少的乡村适当安排较多适养区。

四、畜禽养殖场禁养、限养、养殖区的空间布局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相应的小北江准保护区的河道水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集雨范围内的陆域范围;东陂河、星子河、三江河等主要河流两岸向陆纵深500米集雨范围内的陆域范围;其他河流两岸向陆纵深4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具有饮用水源功能水库周边向陆纵深1000米半径集雨范围内的陆域范围,及其周边纵深500米半径区。

2.自然保护区

大东山自然保护区、田心自然保护区、清远三水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广东连江龙牙峡水产种质资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国家、省、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

巾峰山、连州地下河、福山等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市、镇规划发展区范围;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

3)距离村庄200-500米(根据自然屏障)。

5.公路主干道两侧

公路主干道(省道、国道)两侧100-300米(根据自然屏障)。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如生态严控区等。

(二)限养区

市区限养区:连州镇范围内,除市区禁养区和山区村外的平原区均为限养区。

镇(乡)限养区:原则上镇(乡)禁养区外围500米范围内;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1000米范围内。

(三)适养区

原则上,除禁养区、限养区之外,均可作为适养区。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措施

1.禁养区内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批准建设规模养殖场;

2.限养区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适当控制畜禽养殖。

3.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4.已在禁养区内建有养殖场的,一律在限期内搬迁或拆除,逾期不搬迁或拆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环保措施

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通过环评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建设的养殖场,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前,一律不得进行再生产;规模化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废水、废物等不得直接排放,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扶持措施

对设立在禁养区的养殖场,在完成搬迁或拆除前,一律不得享受政策扶持,不得参与各类评奖活动;对在适养区内从事规模养殖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和奖励;对利用畜禽粪便和废水废物加工有机肥的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优先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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