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连州罚〔2021〕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耀林
详细地址:连州市城南清远民族工业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568242037F
2020年10月21日,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连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20)第113号)}监测结果显示:废气中烟尘折算浓度为31mg/m3,SO2折算浓度为771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17mg/m3,超过应执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的标准限值(颗粒物:20mg/m3,SO2:35mg/m3、氮氧化物:150mg/m3),其中烟尘超标0.6倍,SO2超标21.0倍,氮氧化物超标0.4倍。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20)第113号)}、《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采样分析原始记录表》(2020年10月21日,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采样时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表(2020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1年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1〕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1月19日签收上述文件。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1月2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连州市海斌食品公司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书》,申请减少处罚,提出以下理由:1.你公司的一台2吨生物质锅炉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完成相关定期检验通知书要求;2.你公司锅炉购入时带有管式除尘装置,2018年增加了布袋除尘器,2019年你公司与环保公司签订锅炉废气治理合同,采用旋风除尘器加脉冲布袋除尘器的方案,因签合同时执行的是DB44/765-2010版本,未达到DB44/765-2019的修订要求;3.针对本次监测超标的情况,你公司已与环保公司签订治理合同,增加碱液喷淋塔,目前正在施工。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第1、2点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考虑你公司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适当减少对你公司的处罚金额。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1〕02号)及其送达回执、你公司提交的《连州市海斌食品公司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详见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