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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0〕3号)--连州市新连砂场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6-24 11:31:54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连州罚〔202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新连砂场:

经营者:廖海新

详细地址:连州市龙坪镇牛头山村S259线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MA51M4CY2P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新连砂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成品砂(碳酸钙尾砂)建设项目位于连州市龙坪镇牛头山村S259线旁(项目中心地理坐标N24°51ˊ43.32〞,E112°30ˊ47.12〞),你单位年产6万吨碳酸钙尾砂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连环审〔2018〕45号),已报批的项目环评文件中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N24°51ˊ40.23〞,E112°30ˊ44.43〞。你单位建设项目地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已建成螺旋洗砂机4台、鄂式破碎机2台、振动筛2个、尾砂回收机1台、输送带6条。

以上事实有2020年4月7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对你单位经营者廖海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连州市新连砂场核实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书证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0年6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0〕3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连州市新连砂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96200.00)的2.4%的罚款,即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零捌元捌角(¥4708.8)。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详见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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