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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1﹞13号)--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1-12 10:41:2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1﹞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 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0680561943C  

地址: 连州市保安镇新塘工业园

         本机关于2021 年 9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开展调查。经调查,9月19日,在你单位生产情况下,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废水、废气排放口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1.《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Z字第040号)显示:你单位生活污水排放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2mg/L,氨氮浓度为32.7mg/L,总磷浓度为2.57mg/L,分别超出应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0.24倍、2.27倍、4.14倍。2.《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气)Z字第041号)显示:你单位纳米碳酸钙生产线2锅炉废气排放口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为165.7mg/m3,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3231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492mg/m3,分别超出应执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4.52倍、15.16倍、1.46倍。以上事实有 《现场现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00680561943C001V)、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以罚款贰拾叁万元;

2.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处以罚款贰拾捌万肆仟元;

以上罚款金额共计伍拾壹万肆仟元(¥514,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账户 (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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