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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1]15号)--骏得动漫科技(清远)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1-29 10:57:44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 骏得动漫科技(清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0MA55RG378R  

地址: 连州市九陂镇清远民族工业园核心区十五号伟益玩具制品厂办公楼

        本机关于2021 年 8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开展调查。经调查,8月16日,你单位生产过程中研磨清洗废水未经一体化混凝沉淀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而是直接排放至工业园雨水渠。8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研磨清洗工序未生产,研磨清洗废水处理设施(一体化混凝沉淀设备)已损坏,停止运作,研磨清洗设施内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工业园雨水渠;喷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UV光解净化器)未通电运作。根据你单位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显示,你单位产生的研磨清洗废水应当经过一体化混凝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手动喷漆区废气应当经收集引入“水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现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单位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据 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11月15日提交《行政处罚申诉书》,未申请听证。

        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主要为:一、你单位已配备废水处理设施并使用。8月16日,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设备故障球阀失灵,补充清水失控,部分循环水外溢,环保设施负责人紧急外出采购零部件抢修,现场陪同检查人员未能解释清楚。二、你单位UV光分解因一条UV管烧掉设备跳闸未能正常运作,发现后及时恢复。你单位使用旋流水喷淋设施除尘,增加了活性炭箱,并将原注塑移印废气分开增加了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箱,根据你单位2021年9月6日的监测报告,活性炭吸附后的废气可以达到排放标准。你单位主张增加UV光解是为了多一重保护,不会因某一环节失效而排放不达标。三、你单位投入了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浓缩+CO催化燃烧装置、脉冲除尘等设备,在环保设备上的投资达总投资的18.4%。提出的诉求是申请免于处罚。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申诉书提出的理由和要求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一、作为排污单位,你单位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你单位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投入资金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是你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二、根据你单位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研磨清洗废水经过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你单位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后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外排,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而实际上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维修,未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废水外排。此外,本机关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拍摄的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显示,你单位研磨清洗废水是通过地面管道收集后输送至车间下水道口排出。你单位明知生产废水不得外排,却在车间地面设置收集管道与下水道连接,废水处理设施故障后未及时对该部分管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外排。因此。本单位对你单位主张的设备故障,循环水外溢的理由不予认可。三、你单位项目及环评文件要求,手动喷漆区废气应当经收集引入“水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批的环评文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因此,本单位对你单位主张的UV光解失效依然可以达标排放等理由均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研磨清洗废水直接外排,未按照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拾万元;

        2.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作业时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拾万元;

        以上罚款金额共计陆拾万元(¥6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账户 (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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