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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轩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1]14号)--广东永轩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2-23 09:35:55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1﹞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 广东永轩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82MA52G7ND73  

地址: 连州市九陂镇清远民族工业园兴园路南侧二期厂房A幢第三层自编之十一

本机关于2021 年 9 月 2 日对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开展调查。经调查,9月2日,你单位未生产,塑料造粒生产线部分设备废气收集设施及管道尚未完成安装(生产设备与废气治理设施之间的废气输送管道未连接,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落实集气罩+帘布,集气罩+三面围挡等废气收集设施),配套的“水喷淋+活性炭+UV光解氧化”处理设施中活性炭箱内未放置活性炭;仓库内已堆放有塑料颗粒生产线生产的成品。本机关查明你单位未按照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评及批复文件中要求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以上事实有 《现场现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单位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11月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辩书、听证申请书。本机关于11月11月1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形成《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你单位申辩书及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主要包括:一、你单位主张已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没有使用只作设备调试,已签订环保工程合同,购买环保设备及材料。9月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调试,调试时没有来得及添加活性炭,是疏忽大意导致。二、你单位尚未向民族工业园管委会或工信部门申请正式投产,你单位从东莞搬迁至连州,将部分东莞公司生产的产品一同搬至连州仓库堆放。8月底你单位完成排污登记后调机试产。9月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试机,开机时间短,没有对环境产生影响,仓库内堆放的成品大部分为你单位东莞公司生产的产品,搬至连州仓库堆放,小部分为生产线厂家现场调试机器设备的半成品、废品及一些调试成功送客户的样品。三、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你单位主张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5万元较妥当。

经复核你单位提交的申辩书及相关资料和开展听证后,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理由如下:一、你单位违反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制度。你单位在废气收集设施及管道尚未完成安装(生产设备与废气治理设施之间的废气输送管道未连接,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落实集气罩+帘布,集气罩+三面围挡废气收集设施等)、活性炭吸附箱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进行调试,显然已经是违反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二、对于你单位堆放的成品,你单位辩称并非全部是本公司生产的,有部分是东莞公司生产的产品堆放在此,并且提供了东莞公司的运输单。针对此点,首先你单位在陈述、申辩书中亦承认仓库内有部分成品为调试机器设备产生的半成品、废品及调试成功的样品;其次在2021年9月4日对你单位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其承认是仓库内产品由你单位塑料造粒生产线生产出来的。最后,听证会上你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中也承认塑料颗粒生产线有投放原料、有产品产出,仓库内有你单位塑料颗粒生产线生产的成品。你单位仓库内成品包装上还印制有“永轩填充色母功能母料”字样。综合以上内容,本机关有充分理由相信仓库内堆放的有你单位生产的产品。三、本机关认为,该案件不属于“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应当属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的情形,所以本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对于你单位在申辩书中提出的公司搬迁,经营困难,且积极开展整改工作的情况,结合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以及整改照片,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纳入从轻处罚情节考量。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陆拾捌万元(¥68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账户 (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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