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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1]17号--连州市西江鸿运矿业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2-31 16:46:13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1﹞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 连州市西江鸿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82MA4UXDN11E  

地址: 连州市西江镇大岭村委会谷车村

本机关于2021 年 9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开展调查。经调查,9月27日,本机关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作业,你单位将生产废水用于喷淋作业,部分喷淋废水未进入沉淀池收集沉淀而是直接排出外环境(矿山1号采矿区入口处路面有喷淋废水沿路边水沟流出厂外)。根据你单位《连州市西江镇大岭谷车路面大理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连环﹝2016﹞47号)文件要求,生产废水用作工作面和道路的喷洒用水在地面蒸发、消耗,不外排。以上事实有 《现场现查(勘察)笔录》、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你单位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12月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单位申辩书提出的意见主要包括:一、你单位于2021年8月主动对临时堆场进行边坡治理、复绿,加设排水沟渠、沉淀池,道路降尘采用定时定量喷洒系统,进行了全方位的整治。二、经你单位自行排查,9月27日本机关检查时污水外流的原因是定时定量降尘喷洒系统发生故障,你单位立即更换并在低位增设了污水收集池,以防后续出现类似事件。基于以上两点理由,你单位提出减免处罚。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认可,理由如下:一、你单位在喷淋水(生产废水)外排的行为被发现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停止喷淋,并采取封堵外排处、修复挡坝等措施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你单位在2021年8月自行完善相关措施的情况,与你单位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及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关联。对于你单位提出的减免处罚要求,考虑你单位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及时中止、改正,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情况纳入从轻处罚情节考量。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拾壹万贰仟伍佰元(¥112,5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账户 (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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