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执法监督 > 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2]01号)--广东永轩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1-10 09:49:4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 广东永轩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82MA52G7ND73  

地址: 连州市九陂镇清远民族工业园兴园路南侧二期厂房A幢第三层自编之十一

本机关于2021 年 9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开展调查。经调查,2021年9月30日,你单位塑料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造粒机及相应生产设备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未与污染治理设施连接,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根据你单位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显示,塑料颗粒生产线生产时产生的废气中含挥发性有机物。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以上事实有 《现场现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单位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捌万肆仟元(¥184,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账户 (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7日


footer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