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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2]03号)--连州市大路边新美硅灰石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6-20 10:19: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2﹞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 连州市大路边新美硅灰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671589186J

地址: 连州市大路边镇罗村洞村107国道旁

本机关于2022 年 4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开展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生产线破碎环节落料口无收尘设施,原料堆场围挡高度低于物料堆放高度,部分料堆未落实覆盖措施防治粉尘。以上事实有 《现场现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你单位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22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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