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连州罚﹝202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南港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远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4WW4MT6U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大田村民委员会飞鹅坪村1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起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与贺州市桂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桂翔公司”)签订固体废物转运处置合同,约定由贺州桂翔公司将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人造岗石废渣)作为原辅料综合利用。至2024年4月止,你公司将1320吨固体废物(人造岗石废渣)转移至贺州桂翔公司,该行为未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贺州桂翔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关于贺州市桂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60万吨人造岗石废渣及废浆、年处理340万吨天然石材废渣、边角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原连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连州市南港石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连州市南港石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连州市南港石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连州市南港石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转运台账;《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4〕20号)及送达回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4﹞1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主动申请并于2024年12月17日在《南方都市报》B0405版刊登了《广东省新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认错认罚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环境守法承诺。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条件,决定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我局决定按行政处罚告知罚款金额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的50%降低罚款。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