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执法监督 > 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5﹞11 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9-19 16:24:35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高马养殖场 

  经营者:何文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MA552H366D

  地址:连州市大路边镇马占村委会李家田东侧处厂房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开始对你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你养殖场养殖废水及废弃物堆积于场外空地低洼处且未采取处置及防渗漏措施;2.你养殖场未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 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13 号)及送达回 证、《关于对<关于协助提供连州市高马养殖场等三家养殖场近三年年度出栏生猪数据的函>的复函》、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2MA552H366D001W)、《行 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6 号)及 送达回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 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6 号),告知了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场于 9 月 8 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1.你养殖场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 改,包括回填养殖场外三块洼地、重新设置 4 个沉淀池并铺 设防渗膜、完成排污登记;2.你养殖场家庭子女多,负担重, 负债多,希望减罚 2 万整。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养殖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认为你养殖场已按《责令改正决定书》在期限 内完成整改,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且在调查过程中 积极配合我局工作,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粤环发〔2021〕7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部分采 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意见。

   1.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 环发〔2021〕7 号)文件,你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 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裁量标准:“常年存栏量在1000 头以上猪、60000 羽以上鸡、200 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 模”应处罚款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综合你养殖场的违 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考虑 到你养殖场已完成整改,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且配合 我局工作,你养殖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2.你养殖场未 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 法,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 合不予处罚情形。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 文件中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8.23 裁量标准、第十三条 第三项“(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 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 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建设项目管理类第 一项对于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违 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情节描述“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 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30000.00)。

  2.对你养殖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 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 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 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 18 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16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州市高马养殖场)以此为准.pdf


footer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