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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5﹞17 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12-22 15:31:22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耀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568242037F 

  地址:连州市城南清远民族工业园内 

  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委 托技术单位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废水进行检测,根据《检测 报告》(编号:粤环分析 HY 字(2025)第 2507-64 号)结果 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总磷(磷酸盐)浓度为6.20mg/L, 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 段三级标准及连州市民润投资有限公司(九陂污水处理厂) 污水入厂标准(CODcr≤300mg/L,NH3-N≤35mg/L,SS≤ 200mg/L,BOD5≤150mg/L,磷酸盐(以 P 计)≤3mg/L)的 较严者(磷酸盐(以 P 计)限值 3mg/L),其中磷酸盐超标 1.07 倍。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20 号),责令你公司确保 废水总排放口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委托技术单位对你公司废水排放 口废水进行检测。技术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粤 环分析 HY 字(2025)第 2510-34 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排 放口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 24.4mg/L,氨氮 9.07mg/L,磷 酸盐 1.28mg/L,未超过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 年 7 月 17-18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 场照片(图片)证据及 2025 年 7 月 18 日、8 月 19 日我局对 你公司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海斌公 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且污水排放口有水排放;连州市环 境监测站现场对你公司处理后污水排放口取样。

  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粤环分析 HY 字(2025)第 2507-64 号,采样日期 2025 年 7 月 17 日)及原始记录单。 证明:废水排放口磷酸盐超标 1.07 倍。

  3.《关于连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复函》。证明: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执行《广东省水 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连 州市民润投资有限公司(九陂污水处理厂)污水入厂标准 (CODcr≤300mg/L,NH3-N≤35mg/L,SS≤200mg/L,BOD5≤ 150mg/L,磷酸盐(以 P 计)≤3mg/L)的较严者。

  4.《连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酱菜泡菜农产品深加工扩 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连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连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酱菜泡菜农产品深加工扩建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连环〔2015〕152 号)、原连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连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酱菜泡菜农产品深加 工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连环[2015]156 号)。 证明:你公司废水年排放量为 1.844 万吨、年工作天数300, 即日排放量约 61.467 吨。

  5.《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4〕3 号)。证 明:因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废水检测 超标,2024 年 6 月 24 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拾柒万元 (¥170,000.00)。

  6.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制作、5 日送达你公司的《责 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20 号)》。证明:我 局责令你公司加强日常管理,严禁将生产废水通过雨水口排 出,并确保废水总排放口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7. 2025 年 10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 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送样图片及技术单位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粤环分析 HY 字(2025)第 2510-34 号)。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运行,污水排放 口有水排放,连州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对海斌公司废水排放口 进行取样并当天送样至广东环院分析中心开展检测。

  8.《检测报告》(编号:粤环分析 HY 字(2025)第2510-34 号,采样日期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及原始记录单,证明: 废 水 排 放 口 检 测 结 果 为 化 学 需 氧 量 24.4mg/L, 氨 氮 9.07mg/L,磷酸盐 1.28mg/L,未超过排放浓度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16号),告知违法事实、 违法依据及拟处罚金额,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 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 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 裁量标准:“裁量起点 7%;超 标因子数目 1 个(0%);排污情况 排放 B 类水污染物(0%); 排放口所在区域 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 50 吨以上 200 吨以下(3%);超标情况 超标 3 倍以下或超量 30%以下 (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2 次(3%)”。综 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 行为处以罚款壹拾捌万元整(¥ 1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 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 18 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废水超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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